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财务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为了建立学院自我发展、自我约束的财务运行机制,进一步完善学院财务管理,健全内部控制制度,规范财经行为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: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;坚持预算管理、专款专用、开源节流、提高效益的基本原则。

第三条 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:统筹安排年度经费,编报年季月度滚动资金计划;开源节流,充分开发利用办学资源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;组织专项经费的申报、实施;按照财经政策和制度要求,合法使用经费,加强财务管理。

第二章  财务管理体制

第四条 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,学院各项经费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审批;学院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,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,接受学校统一领导、集中核算。

第五条 学院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单位的实际,制定学院相关的内部分配办法。

第六条 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,对院长负责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协助拟定学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、经费管理办法、内部分配办法等;负责有关财经管理制度、政策法规的宣传;负责与学校财务处等部门的工作联系;在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结算工作;负责财务收支的审核,提出经费收支的合理化建议;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数据等。

第七条 学院财务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学院所有经费收支均应纳入学校统一核算,不得以收抵支,不私立账户,不私设“小金库”。

第三章  预算管理及资金计划

第八条 学院应按照国家和学校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,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学院财力,科学、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和月度滚动资金计划。

第九条 学院编制预算应当遵循“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”的原则。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;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、保证重点、勤俭节约。

第十条 学院年度预算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经学校财务处审定后执行。各系部应根据年度预算,合理规划月度资金使用计划,每半年度书面报送,由办公室统筹后向财务处报送月度滚动资金计划;专项经费的申请应符合各系部实际发展需要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合理估算,以书面形式提交,坚持一事一议、控制成本的原则。

第十一条 经审定的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。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,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二条 学院经费预算、决算及经费使用情况,每年末应向党政联席会通报,接受监督。学院制定的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内部分配办法等,需经二级教代会通过,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。

第十三条 年终学院应进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,综合反映学院在预算年度各项经费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,分析学院财务运行状况、存在的问题,提出改进措施等。

第四章  收入管理

第十四条 学院年度收入来源,主要包括学校核拨的教学业务经费、继续教育收入、社会服务收入、专项经费、社会捐赠等,并根据需要设置专项分账户,便于日常管理。

第十五条  学院应开源节流,在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、科研任务基础上,积极拓展收入渠道、增强创收能力。

第十六条 学院经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统一核算,接受财务监督,不得截留、隐瞒、转移收入。

第五章  支出管理

第十七条 学院经费支出坚持专款专用原则,在年度预算及月度滚动资金计划的管理下控制成本、合理分配。

第十八条  各类经费支出,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及学院管理办法,坚持先申报审批,后使用的原则,完善审批、报销、使用、发放流程,做好台账登记。

第十九条  各类经费支出标准(如差旅费、劳务费等),应建立在公平合理节约的基础上,做到基本统一标准,避免出现滥用经费的现象。

第二十条  捐赠收入应按照学校的有关制度和捐赠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    

第二十一条 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二十二条 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负责解释。